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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31 09:42 上傳
近日,蕪湖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了《蕪湖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行政執法操作規程》。規程規范了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行為,加強了行政執法管理,維護單位和職工的合法權益,將于2020年 1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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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31 09:37 上傳
第一條 為規范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行為,加強行政執法管理,維護單位和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蕪湖市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制定本操作規程。
第二條 本操作規程適用于蕪湖市行政區域內的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
第三條 本操作規程所稱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是指蕪湖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依法對違反《條例》規定的單位,進行調查取證,作出行政執法決定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等行為。
涉及到住房公積金行政處罰的,按《蕪湖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蕪湖市市級政府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目錄(2019年本)的通知》(蕪政〔2019〕38號)和蕪湖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蕪湖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蕪湖市城鄉規劃局、蕪湖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建立住房城鄉建設領域行政執法協作配合工作機制的意見(試行)》(行執〔2018〕1號)規定,移送蕪湖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以下簡稱“城管局”)查處。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應當嚴格遵守法定程序,堅持客觀、公平、公正,以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原則。
第五條 在行政執法程序中,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申請權、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救濟權。
第六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行政程序,應當履行服從行政管理、協助執行公務、維護公共利益、提供真實信息、遵守法定程序等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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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31 09:37 上傳
第七條 公積金中心在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過程中履行以下職責:監督檢查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繳存情況;組織實施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審核、立案、調查案件;依法作出除行政處罰外的行政處理決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開展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教育、培訓;法律、法規等規定或授權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公積金中心各管理部、辦事處、管理處在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過程中履行以下職責:監督檢查管轄范圍內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繳存情況;處理管轄范圍內的住房公積金投訴、舉報;對發現違法行為且符合立案條件的予以立案、調查取證,對需要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案件報公積金中心審定后,制發催辦、催繳通知等文書;送達行政處理決定,并監督單位依法整改;公積金中心授權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住房公積金執法人員應當經培訓、考試合格,取得安徽省行政執法證,方可上崗執法。
第十條 行政執法輔助人員在公積金中心及行政執法人員的指揮和監督下,可以配合從事宣傳教育、信息采集、接收或者受理申請、參與調查、勸阻違法行為、送達文書、后勤保障等輔助性工作。公積金中心應當組織開展對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的崗位培訓,使其具備必要的法律知識、專業知識,并加強日常管理和工作考核。
第十一條 公積金中心應當建立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小組,負責重大復雜案件和建議作出行政處罰案件的集體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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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31 09:37 上傳
No.1
執法范圍
第十二條 單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列入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范圍:
(一)單位未按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變更、注銷手續;
(二)單位未按規定為職工辦理賬戶設立、轉移、封存或啟封手續;
(三)單位逾期不繳或少繳住房公積金;
No.2
受理和立案
第十三條 職工投訴舉報第十二條規定情形,并符合下列條件的,公積金中心應當受理:
(一)有明確的投訴舉報請求、事實和理由;
(二)涉及第一款的投訴舉報,應當提供被投訴舉報單位具體信息和聯系方式;
(三)涉及第二款、第三款的投訴舉報,應當提供投訴人本人的身份證明、和被投訴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證明、工資收入情況、被投訴單位具體聯系方式等材料;
(四)公積金中心認定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 投訴舉報請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積金中心不予受理:
(一)被投訴舉報單位已注銷營業執照;
(二)被投訴舉報單位依法進入破產程序;
(三)被投訴舉報事項不明確的,包括以下任一種情況:無明確的投訴舉報人或被投訴舉報單位; 無明確的投訴舉報請求、事實和理由; 提供的書面材料不充分、不真實、無效力。書面材料包括:投訴人身份信息、聯系電話、地址;投訴人與被投訴單位雙方形成的勞動人事關系證明,如勞動合同、聘用合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勞動爭議的《裁決書》、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書》等;投訴人在職期間工資收入情況的相關證明; 不屬于公積金中心管理職責范圍。
(四)被投訴舉報單位不在工商注冊地址經營,且法定代表人無法取得聯系,投訴舉報人又無法提供被投訴舉報單位聯系信息的;
(五)公積金中心對違法行為已作出最終處理決定,投訴舉報人以同一事實或者理由再次投訴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十五條 公積金中心通過處理投訴舉報和日常監督、檢查,發現單位具有本辦法第十二條所列的住房公金違法違規行為的,且屬于公積金中心管轄范圍的,應當予以立案。
No.3
調查取證
第十六條 公積金中心立案后,應當在六十日內完成調查取證。案件情況復雜的,經公積金中心負責人批準,可延長三十日。
第十七條 執法人員進行調查時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或工作證件。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八條 執法人員有權采取下列方式調查:
(一)對被投訴舉報單位進行調查,就調查事項詢問有關人員。調查、詢問時,應當制作筆錄;
(二)要求被投訴舉報單位提供與調查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包括身份證明、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財務報表、工資發放明細、單位員工名冊、勞動合同、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勞動手冊等;
(三)采取記錄、錄音、錄像、照相或者復制等方式收集有關情況和資料;
(四)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對被投訴舉報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情況進行審計;
(五)其他調查措施。
第十九條 公積金中心在調查單位未繳、少繳住房公積金投訴時,職工在職期間的工資收入情況經人社部門或司法部門核定的,公積金中心按核定的工資情況計繳住房公積金。單位與職工對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有異議的,可按以下方式認定:
(一)單位提供職工在職期間的工資明細,但職工不認可又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證明材料證明單位所提供的工資發放明細與實際不符的,公積金中心依據單位所提供工資發放明細情況計繳住房公積金;
(二)職工提供在職期間的工資明細,但單位不認可又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證明材料證明職工所提供的工資發放明細與實際不符的,公積金中心依據職工所提供工資發放明細情況計繳住房公積金;
(三)單位和職工均不能提供工資發放明細證明材料,公積金中心依據蕪湖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全市城鎮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繳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條 在調查取證過程時,執法人員認為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實施先行證據保存。
第二十一條 公積金中心在行政執法過程中,被調查對象拒絕提供或者逾期不能提供與調查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公積金中心可根據投訴舉報人提供的或者經其他有權部門認定的合法材料認定事實和計繳金額。
第二十二條 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投訴舉報人拒絕配合調查或無法聯系的,經公積金中心書面告知后,逾期仍未配合調查或向投訴舉報人所留地址無法送達的,則在到期或郵寄文書退回之日起視同放棄投訴舉報事由。
第二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公積金中心批準后可以中止案件處理,并告知申請人:
(一)因客觀原因導致案件調查處理無法進行的;
(二)單位改正違法行為需要申請人配合,申請人無法聯系或者拒絕配合的;
(三)案件涉及的法律適用問題需要有權機關作出解釋的;
(四)應當以正在仲裁或者訴訟過程中的案件審理結果為依據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中止的情形。
中止調查的原因消除后,行政執法程序繼續進行,中止期間不計算在規定的期限內。
第二十四條 調查取證完結后,執法人員應當撰寫調查報告,提出案件承辦意見。
第二十五條 調查完結的案件由公積金中心承擔行政執法工作的部門負責審核,重大復雜行政執法案件審查應當報請公積金中心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小組審議。案件審核的主要內容包括:對案件是否有管轄權;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是否清楚;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定性是否準確;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正確;是否建議作出行政處罰;程序是否合法。
No.4
事先告知
第二十六條 經審核,涉案單位存在住房公積金違法事實,公積金中心向涉案單位寄發《責令限期辦理告知書》或《責令限期繳存告知書》,通知單位,單位享有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異議的權利。
No.5
限期整改
第二十七條 涉案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書面異議或異議理由不成立,又逾期不辦理或繳存的,公積金中心向涉案單位寄發《責令限期辦理通知書》或《責令限期繳存通知書》。單位享有在6個月內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No.6
行政處罰
第二十八條 涉案單位在責令限期辦理限期內拒不整改的,公積金中心依據本操作規程第三條第二款,可在期限屆滿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需要作出行政處罰的案件移送城管局查處。
第二十九條 城管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涉案單位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單位享有陳述、申辯或聽證的權利。
第三十條 城管局對涉案單位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標準應當按安徽省住建廳《關于2019年度調整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通知》(建法函〔2019〕1598號)相關規定執行。
No.7
送達
第三十一條 公積金中心送達行政執法文書,應視具體情況選擇直接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委托送達、電子送達等方式;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上述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采用公告送達的方式。行政強制法律法規對送達行政強制催告書等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公積金中心直接送達行政執法文書的,可以通知受送達人到公積金中心領取,或者送達到受送達人住所地或其他約定點,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受送達人拒絕簽收行政執法文書,執法人員可采用拍照、錄像、錄音、見證、公證等方式送達,執法人員應當在送達回證上注明送達情況并簽名。
第三十三條 公積金中心公告送達行政執法文書的,應當通過公積金中心網站公告。公告期限為10個工作日,公告期限屆滿視為送達。法律、法規對公告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No.8
申請強制執行
第三十四條 按規定補繳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涉案單位,應制定本單位住房公積金制度實施方案,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討論通過,報公積金中心審核批準后,涉案單位和職工可以全部或部分暫緩補繳欠繳的住房公積金。
第三十五條 涉案單位不履行公積金中心作出責令限期整改決定,又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或經復議、訴訟維持公積金中心作出的行政決定但涉案單位仍拒不整改的,公積金中心可按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No.9
結案
第三十六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積金中心應當結案:涉案單位糾正違法行為的,并免予處罰的;涉案單位按期履行行政決定的;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完結或執行程序終結的;涉案單位已進入破產重整、清算注銷等特別程序的;投訴舉報人申請撤案的;經調查認定違法事實不成立的;其他應予以結案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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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31 09:37 上傳
第三十七條 對于違反住房公積金法規規定的涉案單位,公積金中心可以按規定在公積金中心網站及政府相關網站上公開相關信息。
第三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有關部門投訴公積金中心行政執法中的違法行為。執法人員在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九條 拒絕、阻礙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在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過程中,發現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依法移送相關部門處理。
來源 | 蕪湖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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