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車沖撞疫情防控現場,很刑很可銬! 裁判要旨 被告人謝某甲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無視疫情防控有關要求,拒不配合疫情防控人員工作,擾亂疫情防控現場工作秩序,為發泄個人不滿,任意損毀公私財物,造成他人財物損失達人民幣9623元,屬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依法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當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特殊時期,要求出行人員佩戴口罩,對進出人員進行檢查登記、體溫檢測,是防范疫情蔓延的有效措施。被告人未佩戴口罩出入村莊,不僅不配合現場疫情防控人員工作,反而為發泄個人不滿,駕車撞擊他人用于疫情防控的宣傳車輛,擾亂疫情防控工作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酌情從重處罰。同時被告人謝某甲具有坦白情節,自愿認罪認罰,賠償了被害人謝某乙的損失,取得了謝某乙的諒解,系初犯、偶犯,可依法從輕處罰。 基本案情 江西省興國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2月1日,興國縣長岡鄉塘石村委會根據上級部署,派出村干部謝某乙與志愿者謝某丙、謝某丁、謝某戊四人在塘石村富勝組斧頭腳路段設立防控新冠肺炎疫情臨時檢查點,對進出人員和車輛進行登記、勸返等。當日上午10時許,被告人謝某甲駕駛贛B68B31江鈴寶典牌皮卡車經過該檢查點,在場值班的謝某乙等人要求謝某甲下車進行登記。此時恰逢興國電視臺記者在檢查點采訪報道疫情防控工作,謝某甲因自己沒有佩戴口罩害怕被記者拍攝、錄像,便拒絕下車接受檢查。村干部謝某乙多次要求謝某甲下車登記,謝某甲不但不下車登記,還與謝某乙爭吵,并依舊駕車慢慢前行。為迫使謝某甲下車登記,謝某乙、謝某丙、謝某丁等人一起上前將謝某甲車子攔住、逼停,謝某甲才下車接受檢查登記。為防止謝某甲逃避檢查,謝某乙便臨時將自己所有的用于疫情防控宣傳的贛B47903白色奇瑞牌小汽車駕駛至路中間,停放在謝某甲車前用以攔截。謝某甲見狀后,便認為自己是本地人,謝某乙這樣做沒有給其面子,心里很窩火,為發泄心中不滿,遂返回自己的贛B68B31皮卡車上,駕駛皮卡車連續三次撞擊贛B47903“防控宣傳車”,導致該車嚴重受損。民警接警后,及時到達現場處置并將謝某甲傳喚到案。經鑒定,贛B47903小汽車受損價值人民幣9623元。被告人謝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被告人家屬代為賠償了謝某乙全部經濟損失,并取得了謝某乙的諒解。檢察機關指控指控被告人謝某甲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 法院認為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謝某甲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無視疫情防控有關要求,拒不配合疫情防控人員工作,擾亂疫情防控現場工作秩序,為發泄個人不滿,任意損毀公私財物,造成他人財物損失達人民幣9623元,屬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 裁判結果 興國縣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15日作出(2020)贛0732刑初29號刑事判決:以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謝某甲有期徒刑十一個月。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訴,該案已生效。 案例評析 本案發生在疫情防控期間,被告人謝某甲目無法紀、漠視防疫要求,拒絕下車接受防疫檢查,與防控人員爭吵,心里很窩火,為發泄心中不滿,駕駛皮卡車連續三次撞擊 “防控宣傳車”,導致該車嚴重受損,嚴重擾亂了疫情防控工作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屬于尋釁滋事罪規定的“任意損害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和《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具有很好地示警作用。 (案例來源于中國裁判文書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