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中,“私了”是用人單位與職工協商解決工傷問題的常用方式,但是“私了”后卻又后悔了,法院會怎么判呢?
2016年5月,李某在青島某橡膠公司任職,下班乘坐班車時受到班車剮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經青島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該傷構成勞動功能障礙八級。萊西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該事故傷害為工傷,后李某訴至青島市萊西市人民法院。
2017年7月,青島某橡膠公司與李某簽訂協議,約定“鑒于班車公司已支付李某經濟賠償金,李某接受該筆賠償款項后與青島某橡膠公司達成協議,在李某退社(解除勞動合同)后放棄青島某橡膠公司支付一次性就業傷殘補助金全部費用。”
2020年3月,李某與青島某橡膠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但后悔與公司簽訂的放棄一次性就業傷殘補助金的協議,隨即向萊西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01776元,仲裁委員會裁決駁回李某的仲裁請求。李某對該裁決不服,向青島市萊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在明知自身交通事故受傷被認定工傷,并鑒定為八級傷殘后,仍自愿與青島某橡膠公司簽訂放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協議,系李某對自己權利的自由處分,該協議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亦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內容合法有效,故判決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
判決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提醒廣大勞動者,簽訂協議需要謹慎,提前咨詢專業人士相關權利義務,否則“大筆一揮,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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